公示公告

关于《巴中市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的公告

信息来源:文艺科  发布时间:2024-10-11 10:22

《巴中市“六个一”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现已到期,在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巴中市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在此期间,对《办法》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反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0827—5266965

电子邮箱:bzswxcbwyk@163.com

公示说明:因《办法》修订工作内容涉及单位较多,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为确保办法实施工作的连续性,故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8天(7个工作日)。



                                                                                                                                      中共巴中市委宣传部

                                                                                                                                      2024年10月11日







巴中市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出人才和出成果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川办规〔202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经过规范程序评定,以巴中为创作题材或背景,具有冲击常设性国、省文艺奖项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繁荣发展巴蜀文化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品奖励”,是指市内、外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体现巴中特质、展示巴中风采、传播巴中声音、塑造巴中形象,代表巴中申报参评并荣获常设性国、省文艺奖项,或申报入选中央、省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以及荣获有影响力的国际奖项的文艺作品。


第四条  巴中市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在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申报、评审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

第二章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七条  扶持范围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扶持)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列入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省级规划(扶持)工程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四)列入全市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及影视创作生产选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五)近两年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或具有较大影响的特色群众性文艺活动、名家(大师)工作室。

第八条  按照“突出重大、宁缺毋滥”原则,建立重大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文学、戏剧、电影电视等扶持项目应在2年内结项,群众性文化活动应在1年内结项。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文学类。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散文,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件,且每年扶持不超过3件。项目申报前应完成写作大纲及整部作品的四分之一以上稿件;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40%予以支持;正式出版发表经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持剩余部分。

(二)戏剧类。含音乐剧、歌剧、舞剧、广播剧、儿童剧、川剧、话剧、实景演艺等。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件(广播剧减半执行),且每年扶持不超过3件。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完整剧本创作;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30%予以支持;项目完成首演,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12个月内,在市外完成演出5场以上,经验收合格,兑现扶持剩余部分。

(三)电影电视类。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件(网络影视剧减半执行),且每年扶持不超过3件。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全国公映(播出)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验收合格,兑现扶持剩余部分。

(四)群众性文化活动。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场次,且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次。项目申报前应完成总体方案,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40%予以扶持;在活动结束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五)名家(大师)工作室。对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文学艺术人才,设立大师(名家)工作室。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  凡予以扶持的项目,必须在巴中立项,由巴中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国家级播出平台、中省有关单位、一流文艺院团(校)外〕,作品版权和获奖申报权属于巴中有关单位(机构)、个人。扶持项目剧本需经过专业、规范评审论证,未经评审论证,不得开机(拍)、投排。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在出版、发表、演出、展播时,必须注明“巴中市重大文艺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凡扶持项目在申报市级以上奖励时,应联合巴中市有关单位共同申报。

第三章  精品奖励

第十三条  精品奖励作品类型包括影视类、戏剧曲艺类、文学作品类、综艺类、视觉艺术类等。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对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文艺精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送审。

第十四条  电影电视类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电影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200万元/件;获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作品题材类奖项,奖励100万元/件;获上述奖项单项奖,奖励30万元/件。

(二)电视剧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200万元/件;获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作品题材类奖项,奖励100万元/件;获上述奖项单项奖,奖励30万元/件。

(三)电视纪录片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200万元/件;获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国际传播奖,奖励50万元/件。

(四)动画片获“动漫奖”、金猴奖、金熊猫最佳动画电影奖,奖励30万元/件。

(五)电影电视剧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30万元/件;获巴蜀文艺奖,奖励10万元/件。

(六)电影票房收入2千万(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件;5千万(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件。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件;在四川省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件;广播剧减半执行。

第十五条  戏剧曲艺类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戏剧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100万元/件;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的文华大奖,奖励100万元/件;获全国文华表演奖,奖励3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获中国戏剧奖中的梅花奖、曹禺奖,奖励30万元/件。

(二)曲艺获中国曲艺牡丹奖节目奖,奖励30万元/件;获中国曲艺牡丹奖文学奖、表演奖、新人奖,奖励1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获全国少儿戏曲小梅花荟萃金、银、铜奖,分别奖励15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入选全国少儿曲艺展演,奖励10万元/件;获得小梅花集体,奖励5万元/件。

(三)戏剧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20万元/件;戏剧、曲艺获四川文华奖、四川群星奖、巴蜀文艺奖,戏剧奖励20万元,曲艺奖励10万元/件;入选四川省少儿曲艺展演,奖励5万元/件。

第十六条  文学类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奖励100万元/件;获茅盾文学奖,奖励200万元/件;获鲁迅文学奖,奖励50万元/件;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奖励30万元/件。

(二)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10万元/件;获四川文学奖,奖励5万元/件。

(三)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换为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在央视及卫视平台、头部视频网站(央视频、优酷、爱奇艺、腾讯)播出,奖励20万元/部。

(四)以巴中为创作背景、以巴中元素为创作题材,讲述巴中故事的文学作品,在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的(见附件),按长篇、中篇、短篇(含诗歌等)分别给予5倍、3倍、2倍稿酬奖励。

(五)突出巴中历史文化、名人文化、红色文化、巴文化和地域文化出版的系列图书[需同时满足单书单号、国际标准书号(ISBN)、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核号3个条件],市场销售1万册(含)以上2万册(不含)以下的,奖励5万元;市场销售2万册(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综艺类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歌曲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5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音乐作品获中国音乐金钟奖声乐、器乐作品奖,奖励30万元/件。

(二)歌曲(音乐作品)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奖励10万元/件;获四川文华奖、四川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奖励5万元/件。

(三)舞蹈获中国荷花奖舞剧奖,奖励50万元/件;获全国群星奖,奖励30万元/件(含广场舞);获民族民间舞、古典舞、现当代舞类别奖励的,奖励20万元/件。

(四)获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的,奖励20万元/件。

(五)获中国杂技金菊奖的,奖励20万元/件。

(六)上述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春晚播出的,奖励20万元/件;在中央电视台中秋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晚会播出的,奖励10万元/件;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的,奖励5万元/件。

第十八条  视觉艺术类作品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美术作品进入人民大会堂大厅长期展示的,奖励100万元/件;进入地方厅长期展示的,奖励50万元/件;进入宴会厅或其他场所长期展示的,奖励30万元/件。 

(二)美术作品获中国美术奖(金、银、铜),分别奖励3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三)书法作品获中国书法兰亭奖(金、银、铜),分别奖励3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四)摄影作品获中国摄影金像奖,奖励10万元/件。

(五)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入选全国美术作品展(届展)、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届展)、全国摄影艺术展(届展)的奖励5万元/件。

第十九条  上述作品在中宣部、国家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其他展览展演赛事活动中获奖,或入展入选国家重大展览展演、重大活动、重大主题创作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领导小组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章  申报事项与评审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事项

(一)每年实施一次,申报者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4月30日内申报当年度扶持项目和上一年度奖励作品。

(二)属联合创作(出品)的文艺作品,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书面同意,并由排序第一位的作者(个人或单位)作为申报者;丛书以单本作品独立申报。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电影、群众性文化活动、名家(大师)工作室类,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申报戏剧曲艺、广播电视类,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组织申报视觉艺术类、综艺类,市作家协会负责组织申报文学类;县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辖区内文艺作品按类别报送相关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将作品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申报扶持和奖励项目的个人或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剧本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等;

②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电影、图书等需提供合法销售收入(票房收入)证明。

③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

④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项目验收标准,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作品,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市级主流媒体及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委宣传部公布扶持和奖励作品名单,并由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扶持和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到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对资金如实进行分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

(一)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收回已扶持资金,剩余资金不再发放。

(二)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扶持和获奖作品的评审把关、扶持和奖励资金拨付、资金分配使用等进行监督。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作品在资金拨付后,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一经查实,扶持项目剩余资金不再发放,并收回扶持和奖励资金,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支配。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件作品既符合“大巴山文艺推优工程”奖励扶持范围,又符合本办法的,分别按相应程序给予奖励。既符合《巴中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府办规〔2024〕7号)扶持范围,又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或者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报扶持和奖励的作品,著作权益者每一个类别只能申报一部作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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